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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公安法制是公安工作改革優化的堅實基礎?

眾所周知,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而程序正義往往是公安機關執法工作的薄弱點。所以很多程序正義需要法律部門把關。在具體分工上,公安機關需要有人對警方辦理的案件進行審核。

經審查,將作為結案移送檢察院或由公安機關自行作出處罰決定。公安機關憑借法律部門與法院、檢察院進行工作溝通,相當於公安機關內部的法律支持機構。

擴展數據:

法律部門在監督和規範實體司法時,嚴格控制案件審查,全面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處罰是否適當,特別是對刑事案件,強制措施的使用是否合法、適當等。通過審計,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提高辦案質量。

在機構設置上,公安機關有法制部門,而刑偵大隊、禁毒大隊甚至每個派出所都有專職或兼職的法制人員來確定案件性質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目的也是根據辦案情況隨時了解案件存在哪些問題,提高辦案質量,更好地為執法中的公安工作提供監督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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