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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應向誰追償?

法律解析:(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按照規定投保,並按照最低責任限額處以應繳保險費兩倍的罰款。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且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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