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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和律師的區別

法律分析:調解員和律師的區別:1。調解員調解案件,律師給予法律援助;2.調解員主要針對壹些民事糾紛進行案件調解,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民間糾紛的調解,做好民間糾紛的受理登記、調查記錄(取證)、調解記錄、調解協議的制作和調解後的回訪工作;3.律師是受當事人委托或受法院指派,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或處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律師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幫助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當事人辦理有關法律事務或者參加訴訟,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就是為法院的最終審判找到壹個強有力的、公正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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