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是指結夥作案,壹般達到三人以上,故意在聚眾鬥毆中互相鬥毆的行為;群毆通常表現為為了報復他人而群毆;壹方出於霸權或其他不正當的動機;這往往會導致嚴重後果。聚眾鬥毆是指以打架為目的,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
如果傷勢較輕,可以按治安案件處理。當然也涉嫌尋釁滋事或者故意傷害。這種情況民事部分還是可以調解的,但是刑事部分要調查處理。多人毆打壹人屬於尋釁滋事,造成輕傷,說明情節不嚴重,尋釁滋事最輕的處罰是管制三個月以上。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這壹規定屬於法律擬制。行為人在打鬥過程中沒有故意殺人,但客觀上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根據歸責原則,以行為人具有可以預見的重傷、死亡的可能性為前提)。所謂造成重傷或者死亡,不限於在打鬥中造成對方成員重傷或者死亡。打架鬥毆造成本方成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成立偶然防衛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