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除非著裝不合適或沒有必要,否則在工作時間必須穿警服。
(二)警服應當搭配穿著,不同警服不得混用。
(3)縫制、佩戴胸章、警號、胸章、帽徽、領帶、臂章等。應當規範,不得佩戴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其他標誌。
(四)應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徽章、胸章、帽徽、領帶、臂章等。
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警察不得著裝:
(壹)不宜著裝執行特殊偵查、安全保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的;
(二)工作時間不出差;
(3)女警察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
(四)其他不適宜或者需要著裝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第四條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著裝:
(壹)不宜著裝執行特殊偵查、安全保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的;
(二)工作時間不出差;
(3)女警察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
(四)其他不適宜或者需要著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