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通知》(工信部300號[2011]),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
二、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各種組織形式設立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劃分。
劃分如下:
擴展數據: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暫行辦法;
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具有良好產品、服務和信譽的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下同)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中小企業分類標準;提供本企業生產的商品,承接工程或服務,或提供其他中小企業生產的商品。本項所稱商品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商品。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分類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
小微企業提供中型企業生產的商品,視同中型企業。
國家統計局-大中小企業統計司(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