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的子女僅在收養關系確立後與親生子女有血緣關系,雙方無血緣關系,故不是血親。而且我國法律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所以收養的子女與親生子女沒有血緣關系,不符合禁止結婚的規定。所以領養的孩子可以和自己的孩子結婚。
法律提醒
我國法律對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作出了明確規定。只要不違反這些規定,還是可以辦理婚姻登記的。
法律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