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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是由人大任命的嗎

法律分析:鎮長必須由鎮人大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九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九)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十壹)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二)保障少數民族權利;(十三)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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