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壹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分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毒品累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實施有組織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對生效判決中的財產判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犯罪分子,應當數罪並罰判處緩刑。減刑為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才可以減刑。壹般來說,可以減為25年監禁。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參照本規定第十條,可以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後減刑時,參照本規定第六條嚴格控制減刑幅度,有期徒刑壹次不超過壹年,減刑間隔兩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