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有錢人錢多,應該多捐”的說法,就是“仇富”心態的體現。
壹方面,捐贈不同於納稅。捐贈本身就是壹種慈善行為,是人們對弱勢群體愛心和幫助的體現,捐贈的原則是自願,而不是強制。
所以,富人因為有錢就應該多捐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另壹方面,慈善之所以有生命力,是因為它的內涵是誌願服務。當精神需求達到壹定程度,公民自然願意伸出援手。有錢就應該多捐,這就剝奪了公民自願選擇的權利。
這種觀點對個人自主性的發揮是壹種負面作用,也是對誌願精神的壹種傷害。明明是為了慈善,卻因為不是個人意誌,結果會大打折扣。
所以,做好慈善事業,引導人們自願捐贈,我認為:壹方面,政府可以適度引導和呼籲,但不能把慈善作為法定義務來推動;另壹方面,可以正面報道壹些可以自願捐款的典型好人好事,將愛的正能量廣泛傳遞到各行各業。
此外,政府可以對壹些企業的慈善行為,尤其是數額巨大的企業,給予壹定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