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管理制度。(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從境外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1,肯定是違反國家規定的。2.傾倒、堆放和處置境外固體廢物。(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實踐中,本罪的主體多為廢物進口單位或廢物利用單位。個人單位構成本罪的情況極其罕見。(4)主觀因素。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68違反國家規定,從境外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