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原因行為: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無論原因是否不充分或不合法,行為自完成時起生效,不受原因行為的限制。
擴展數據:
典型
典型的無因行為是票據行為。如果甲、乙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乙方向甲方出具匯票支付貨款,而不是現金。後來甲方未能發貨,乙方終止合同。此時,乙方簽發票據(簽發票據)的理由已不存在,但乙方簽發的票據仍然有效。甲方可以使用該票據向丙方購買商品,且由於票據到期後需要乙方支付車費,乙方不得以簽發票據的理由已不存在為由拒絕付款。
典型的因果關系行為,如買賣合同,買方願意向賣方支付價款是因為賣方希望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他;賣方願意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因為買方必須向他支付價款。
如果理由不存在,就會影響行為的效力。在買賣合同的情況下,買方願意向賣方支付價款,是因為賣方希望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他;賣方願意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因為買方必須向他支付價款。雙方的付款都是由於雙方的原因。如果壹方不履行付款義務(原因已不存在),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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