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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談談附屬物,固定裝置和結構之間的區別。

首先,概念不同

地上附著物是指所有建在土地上的建築物;

地面固定物是所有固定在地面上的東西的總稱;

構築物是其他不具備人類居住功能的建築。

第二,範圍不同

地上附著物依附於土地,具有不可移動性,包括現實生活中的不可移動性和移動後的減損性;地面上的固定物體可以移動;結構不適於居住的建築物。

第三,項目不同

地上附著物壹般指平房、建築物和附屬房屋;

構築物指水塔、橋梁等;

固定物體是指花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

擴展數據:

地上附著物所有權最常見的關系是土地與樹木的關系。

第壹,土地、森林、林木是不同的客體:因此,已經登記備案的森林、林木是從土地中分離出來的不動產,可以作為獨立的客體存在,所有權可以單獨轉移。

未登記的樹木不能作為獨立的不動產轉讓,但必要時可以與土地分離,轉讓所有權。森林、樹木和土地分離和獨立的最重要因素是它們是否登記。

第二,法律對森林和樹木的關系區別對待。即所有的森林都是公有的,而樹木是允許私有的。

第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而國有林木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就是說,國有樹木可以轉為集體和私人所有,而土地不能。

第四,個人雖然可以擁有林木所有權,但並不意味著擁有林地所有權,即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並不隨著表面上的附著物所有權的變化而變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附著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固定對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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