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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和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關裁定,壹般應當移送執行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實施。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保全裁定,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確定的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割或者因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采取凍結銀行賬戶資金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凍結的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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