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法聯動機制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影響了兩法聯動機制的運行效果。目前,我國“兩法銜接”機制框架主要由單項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構成,法律位階低、約束力弱、缺乏可操作性。
2、問責機制不完善,導致監督缺乏強制力,導致行政執法機關重視不夠,難以取得實效。
3.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在證據上是不銜接的。刑事訴訟法對證據主體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處罰主體收集的證據能否直接作為刑事司法證據,沒有法律依據。刑事司法機關往往拒絕接收,需要重新收集,增加了工作強度。而且部分行政機關執法人員證據意識不強,未能及時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收集證據,導致部分證據無法再次收集。
4.“以罰代刑”思想與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驅動。行政執法機關為了單位的利益,對執法過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將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方式處理,而不是移送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訴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據來自金明遠和兩個方法的連接,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