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並明確法律責任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用爆炸物品條例》的相關規定。
(壹)觸犯刑律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百三十條、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為之壹的,根據不同的危害結果和情節,分別處以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
2.盜竊或者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3.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眾安全,情節嚴重的;
4.違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5.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等產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危險環境中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