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月薪制的,壹個工資發放周期為壹個月;如果實行周薪制,工資支付周期為壹周。
勞工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拉布發(1994)第489號
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勞工部
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勞動部309號[1995]
58.企業應當為待業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職工重新就業的,企業應當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或者哺乳被辭退的,在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發放原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