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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付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對於交房,可以拿到鑰匙,交房通知書或者在交房通知書上簽字;交付土地,可以實地勘測土地,用地圖紅線坐標拐點進行驗收,核實土地面積後簽字確認,也可以在土地登記時在地籍勘測表上簽字確認。物權設立和變更時,必須通過壹定的公示方式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知悉物權變動,保護交易安全。物權之所以要在設立和變更時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效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應當認定為房屋交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出賣人書面交付通知的,自書面交付通知載明的交付日期起,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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