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是指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和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設立的具有壹定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但不是政府事業單位,與公務員不同。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征是中心、會、所、站、大隊等字尾,如會計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二級局也是事業單位。機關、單位是指國家機關和從事國家管理、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所謂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為行使其職能而設立的各種機構,是專門行使國家權力和國家管理職能的組織。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的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