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和履行勞務分包合同應註意以下幾點:
1.勞務合同的相對人,即分包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法律規定了13種勞務企業資質。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或企業簽訂的合同無效。
2、區分勞務合同和專業分包合同的區別。
3.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勞務分包商對其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負責,即在合同中增加勞務管理的內容。
4.勞務分包單位需要自行包裝材料和機械設備的,必須以總承包單位的名義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同時,發票的所有人也要由總承包方來命名,貨款要從銀行轉賬,票據要存檔,然後從勞務分包商的勞務費中扣除。
5、在履行合同時,勞務分包商的施工隊伍應將農民工的工資直接發到農民工手中,具體做法:
勞務分包商應向總包商提供工人花名冊並附上身份證明。月工資由總包直接支付,工人簽字,勞務分包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