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明確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應急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事後恢復重建措施。第十九條城鄉規劃應當滿足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定期進行檢查和監測,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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