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對房屋面積的規定是:(1)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構成和分攤建築面積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交易雙方的合同約定執行。(2)出賣人在銷售商品房時,必須明示該商品房的銷售面積,並註明該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應當分攤的* * *現有建築面積。(3)商品房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與計算》規定的商品房面積計量公差。按單元或單元銷售的商品房,每個單元或單元的銷售面積之和不得大於整個商品房的實際總面積。(四)商品房銷售者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壹致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約定價格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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