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第1款: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包括: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4.權利不應被濫用的原則;
5.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 *生活中被消耗、損壞、滅失的,另壹方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