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的情況如下:工作地點差價由雙方商定。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之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調整崗位。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所以可以協商轉崗。二、勞動合同雙方已經履行完畢。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勞動者不反對,且已履行超過1個月的,視為雙方同意調整崗位。未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但實際履行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壹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勞動者不能適應自己的崗位,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調離崗位。
公司任意調動員工違反了《勞動法》第十七條。公司在調動員工工作崗位時,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如果公司隨意調動崗位,員工可以拒絕。如果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違法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