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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書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依據是什麽?

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時,可以按照我自己的想法與對方被告進行協商。協商應建立在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各被告彼此異議不大,故矛盾可按協商解決。經協商達成協議後,法院應制作民事調解書,經對方被告簽字後,在法律上予以認可。協商不成或者民事調解書送達前壹方,被告反悔的,法院應當立即進入審判程序。

經人民調解協會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被告可以在合同生效後三十日內向協商協會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如果壹方被告不履行調解書,另壹方被告可以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未經法院核實,調解書不具有申請執行的法律效力。裁決書只對實體線的問題作出裁決。如果妳對判決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起訴。

民事調解書分為人民法院制作的和人民調解聯合會制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對民事調解書的具體內容不服的。被告提及直接證據證明協商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的具體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提出抗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我必須執行民事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法院執行的裁判文書。

壹方拒不執行的,另壹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調解書必須生效,換句話說,必須由人民法院制作,加蓋人民法院的公司印章,並由另壹被告核對。調解書生效後,妳可以在最後履行期屆滿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註意,如果被告是個人,就不能超過1年再審。請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壹方是企業,超過6個月不需要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法院不予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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