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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裏“最終解釋權歸我店”的海報不能用了,應該改什麽才符合法律規定?

以後需要修改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我店(公司)所有。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壹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權。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在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為了刺激消費,很多商家都在爭先恐後地推出自己的促銷活動,利用海報、電子屏、報紙等媒體進行宣傳,但其促銷內容必然會構成多種理解方式。當消費者的理解與商家不同時,就搬出“最終解釋權歸本店”的小字,堅持適合自己利益的解釋,從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其實商家從壹開始就和消費者簽訂了不平等的合同。將自己置於強勢地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百度百科-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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