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
第341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相關案例
2020年6月5438+10月,被告人在某地購買了壹張長15米、寬1.5米的捕鳥網,擅自在自家院子裏架設捕鳥網並獵捕壹只麻雀。後來,於把麻雀放到自己的鳥籠裏,兩天後麻雀就死了。
2020年6月5438+10月19日,新賓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平頂山警務區民警在巡查時發現,被告人在某房屋院內有捕鳥網,在其鳥籠內查獲壹只麻雀,但麻雀已死亡。被告於立即被口頭傳喚至平頂山警區。經依法訊問,被告人余如實供述了非法狩獵的犯罪事實。壹只已經死亡的麻雀和壹張用於作案的捕鳥網被公安機關依法沒收。
經新賓滿族自治縣林業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麻雀屬於遼寧省“三友”陸生野生保護動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犯非法狩獵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余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悔罪,並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他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社區矯正機構同意對他適用非監禁處罰。根據法律,他可以從輕處罰,並被停職。最終,法院判決於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依法追繳壹只涉案麻雀(屍體),依法沒收壹張用於作案的捕鳥網(由偵查機關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