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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物清償假幣的不正確方式如下

假幣實物支付的不正確方式是在ATM機取款時發現假幣,每月全額支付;清分中心發現假幣與假幣壹起封存,單獨存放;如果在網點櫃臺發現假幣,可以暫付。

1.在金融機構櫃臺發現假幣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業務人員親自收繳,被收繳人不得接觸假幣。對於偽造的人民幣紙幣,應正面加蓋“假幣”字樣;假外幣紙幣和各種假幣應面對面密封在統壹格式的專用袋內,封口加蓋“假幣”字樣,專用袋上應標明幣種、券種、面額、張數(張)、冠字號碼(如有)、收藏者、支票姓名章等詳細內容。

2.收繳單位應當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範制作的《假幣收繳憑證》,加蓋收繳單位公章,並告知被收繳人對沒收貨幣真偽的判定有異議的,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3.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後,應當由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按照前款假幣紙幣和各種假幣的收繳方法進行收繳。假幣的來源是櫃臺或者現金自助設備的收入的,應當認定為錯誤。假幣的收繳應當在監控下進行,監控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於3個月。

貨幣標識:

1.金融機構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時,對應的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記錄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記錄保存期內的,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記錄。

2.如果金融機構誤付假幣,誤付假幣的金融機構將向客戶支付等值的款項。如遇負面輿情,金融機構應妥善處理,消除不利影響。

3、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分支機構匯寄混有假幣的款項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分支機構應予沒收,向匯寄單位開具“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同等數額的人民幣取款款。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應當準確識別貨幣的真偽,防止錯誤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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