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時間元素。即繼承必須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
2.實質性要素。即繼承人在前述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非放棄繼承權;
3.主要元素。即只有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才可以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4.其他法律要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部分的解釋(壹)第三十八條
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產並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產的權利轉移給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