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禮的法定返還方式如下:
(1)因給付彩禮壹方原因解除婚約的,可根據過錯程度和雙方經濟狀況酌情減少返還彩禮的金額。
(二)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滿壹年以上不滿二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壹方要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 *共同生活不滿壹年三個月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 *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為付了彩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二、什麽情況下返還彩禮?
彩禮退款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帶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