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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平面布置圖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刑事案件的審判實踐,審判過程不同於審判過程,審判過程包括審判過程,審判過程只是審判過程的壹個環節和重要環節。通常第壹步是查明出庭人員的身份,詢問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是否申請法官回避。第二步,正式開庭,查明案件事實。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事實,被告人和律師對事實提出異議。第三步,質證證據。第四部分是法庭辯論,第五步是被告人最後陳述。最後,我們宣布休會,並決定了日期。在內地法院,法庭上基本不做評論,當庭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第壹百五十五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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