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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違紀有哪些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中國* *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a)強迫或唆使他人違法;

串供或者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和提供證據;

(四)包庇同案被告人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等人員的;

其他幹擾、阻礙組織評審的行為;

本條例分則另有規定。

擴展數據:

《中國* * *制作黨紀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和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政策、社會主義道德,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責任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經濟問題交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腐敗案件。

第八條黨員違紀行為的類型:

(1)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4 .留黨觀察;

⑤開除黨籍。

第九條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由上級黨組織責令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自身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委經調查核實後,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

(1)重組;

②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後壹年內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壹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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