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簽訂勞動合同是很有必要的。單位不簽,壹年後視為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支付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短於半年或兩年,也可以長於五年或10年。具體期限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到單位工作,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達成的勞動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未能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