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談會紀要和備忘錄是書面文件,可以作為反映合同內容的書面形式。通常記錄雙方在會議或談判中達成的原則性意見。但是,如果備忘錄的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是當事人意思的壹致表示,是具體的、可執行的,當事人沒有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那麽它就具有民事合同的要件,備忘錄就具有法律效力。
備忘錄和合同壹樣,都是各方真實意識的表達,但條款在效力上和合同有很大區別。備忘錄條款分為約束性條款和非約束性條款,其中約束性條款壹般包括保密條款、排他性談判條款、提供相關文件和配合對方調查條款;非約束性條款主要包括具體的商業條款(即使已經在備忘錄中確定為約定事項)和下壹步要采取的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