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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形式如下

法律主觀性: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應急管理部處以其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法律客觀性: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和采掘設備;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五)暫停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暫停或者吊銷相關職業資格和崗位證書;

(6)收盤;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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