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派出所是辦案單位,法制部門是審核單位。如果是刑事案件,派出所會把相關材料交給法務部,法務部審核後送回派出所,由派出所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或起訴,而不是法務部直接把卷宗送到檢察院。法律部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局領導組織開展局公安法制建設工作,收集法律信息,開展法學研究工作,為局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決策提供參考和建議。參與本局重大疑難行政、刑事案件相關法律文書的研究、審查和簽發,行使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權。負責組織和受理本局行政案件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理賠。根據上級要求和本局執法情況,適時組織執法檢查、監督和評估,負責執法部門的法律咨詢服務,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公安法制宣傳和民警法律培訓。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