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大隊是公安部門為維護社會穩定、地方平安、居民平安、社會動態、戶籍管理、戶籍審批、人口統計而建立的專業隊伍。
違反治安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者自行和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後,經雙方書面申請,公安機關批準,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164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但不得送看守所執行: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行為的。但是,被收容教養的,被依法行政拘留未執行行政拘留的,或者因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被人民法院判決的除外;
(三)七十周歲以上:
(4)孕婦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