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和親權。身份權基於特定的身份關系,不得轉讓或由他人行使。身份權以人格的獨立平等為基礎,權利與義務的內容交融,如親權中的撫養子女權,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身份權的保護,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五部分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關於人格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二,身份權和人格權有什麽區別?
1,內容不同,人格權是指對民事主體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的侵害。,是可以作為民事主體主張的侵權債務;身份權是指他人因侵害了民事主體的親權、配偶權、監護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人身權而可以作為民事主體主張的侵權債務。
2.權利的性質不同。人格權先於身份權。作為壹種自我權利,它不需要他人的協助或協商,因此不允許他人以任何身份或任何理由進行幹涉。它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權利,人的獨立和尊嚴受法律保護,而身份權只能是人格權的派生權利。它側重於自然人與其他值得法律保護的人之間的關系,但在法律保護之前,需要自然人。
3、訴訟時效不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時,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傷害起壹年,而其他人格權、身份權的訴訟時效通常是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