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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水資源稅從量計征。除中央直屬水和跨省(區、市)從水電站取水外,試點省份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當地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在《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試點省份直轄市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的水資源稅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資源稅與非試點省份涉及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不壹致的,按較高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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