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程序如下:
第壹步: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第二步: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出。
第四步: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妳的理由)到妳遷入地的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
第六步:戶政部門發放遷移證。
第七步:持遷出證回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遷出證。
第八步;帶著遷移證和身份證去當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