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根據銀行卡交易場所與真實用卡場所的距離、持卡人是否進行過基本交易、交易時間和報警時間、持卡人用卡習慣、銀行卡刷卡次數和頻率、交易系統、技術和設備是否安全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存在欺詐性刷卡交易或者網絡欺詐性刷卡交易。
第七條發生欺詐性刷卡交易、網上刷卡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存款本息、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發生欺詐性刷卡交易或者網上刷卡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機構返還被扣透支本息、違約金、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發卡機構請求持卡人償還透支本息、違約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兩種情況,持卡人因未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存在過錯,發卡銀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銀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損失擴大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