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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註意義務是什麽?註意義務確立基礎和來源

刑法中預見義務與預見能力的界定與區別

預見義務是指行為人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責任。理論界對預見義務的來源仍有爭議。我們認為行為人的預見義務的來源應歸於以下兩個方面:壹是以法律、法令、規章、制度、命令、合同等形式表現的預見義務。比如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醫療事故罪,通常都是違背這種預見義務的過失犯罪。二是行為人在實施特定行為時應當履行的預見義務,是壹般社會經驗所要求的,包括某壹職業和業務所提出的特殊預見義務和日常生活規範所確立的預見義務。結合本案,無論是從《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還是從壹個食品加工者應當具備的社會經驗來看,齊對制造、銷售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負有義務,對銷售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負有更高的預見和註意義務。預見是指行為人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實際能力。我們認為,在判斷預見問題時,應當以行為人自身的實際註意能力為主要標準,以社會壹般人的預見能力為重要參考,同時應當密切關註可能對行為人的預見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如後果可能造成的危害、實施具體行為時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對所實施行為的熟悉程度等。總之,在做具體分析時,首先要註意在當時的特定條件下,有正常理智的人能否預見到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做出初步判斷。在此基礎上,從實際案件出發,根據行為人的年齡、職業、技術熟練程度、社會經驗、智力水平等客觀因素,以及犯罪時的環境是否可能降低其預見能力,分析判斷行為人在犯罪時的實際預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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