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派出所規範化建設規範
第壹條派出所是市、縣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的派出機構,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服務人民、維護壹方平安的基層綜合作戰實體。
第二條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職責是:
(壹)收集、掌握和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二)管理區域內的實際人口;
(三)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等危險物品;
(四)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五)宣傳、動員、組織和引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六)辦理轄區內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不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七)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八)參與預防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
(九)接受群眾求助電話,為群眾提供服務。
第三條派出所正規化建設的主要目標是:
(壹)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實現事件少、秩序好、社會穩定、人民滿意的目標;
(2)堅持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紀律,實現建設壹支紮根群眾、執法公正、清正廉潔、為民服務的隊伍的目標;
(3)堅持發展優先、保障優先,逐步實現警力配置科學合理、辦公用房功能齊全、裝備規範、經費充足的警務保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