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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清算秩序的法律規定。

清算順序的執行需要有不同的理解,可以參考以下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債務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償同壹債權人所負的數筆同類債務的,應當優先清償已到期的債務;數筆債務全部到期的,優先清償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金額最小的債務;擔保金額相同的,優先抵銷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順序抵銷;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沖抵。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債務的償還或者清償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債務人除償還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銷: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

(2)興趣;

(3)主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自查封之日起從抵押物分離出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收取水果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a)實現抵押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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