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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貼在門上有效嗎?

法律解析:法院傳票不能貼在被通知人住所的門上,只能通過以下方式送達:

1,直接發貨,直接發貨是最基本的發貨方式。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

5.轉送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代收,再轉交受送達人的方式。

6.通知送達。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只能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使用。公告送達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相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局(以下簡稱郵政部門)通過法院快遞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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