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據法的角度來看,公證遺囑僅在證明真實性的過程中優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只需要證明是經過公證的,不需要像其他形式的遺囑壹樣,滿足各種判決條件,辦理法律認定手續。判斷各種形式遺囑效力的目的是防止偽造和篡改,保護繼承人的權利。但最根本的還是追求體現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真實意思的目標。應該是判斷立遺囑人最終真實意圖的唯壹標準。如果遺囑人通過其他方式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能力受到限制,遺產的最終分配可能無法體現被繼承人的最後遺囑。繼承人可持本人身份證明、死者死亡證明、身份信息證明、財產權屬證明到公證處辦理。壹般來說,財產公證比遺囑更有效。連遺囑都可以公證,公證後的遺囑比其他遺囑更有效。遺囑公證通常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了安排,經公證處公證後,於其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律師遺囑見證壹般是指當事人申請時,律師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
(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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