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案件中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 * *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綜上所述,復議案件的管轄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 * *共同被告,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由原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對復議機關不作為提起訴訟的,復議機關為被告,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