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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服務期為五年。試用期內可以辭職嗎?

可以,不用交違約金,也不用看校長同意不同意。原因如下: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試用期超過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超過期限的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期限達成壹致意見的,勞動合同期限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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