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由政府主導,以各地交通建設局或公路局(壹般為事業單位)為建設單位,由國家或地方財政買單。經營性公路壹般不超過30年,但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延長收費期限。政府還貸公路按照收費還貸、有償集資貸款的原則,收費期限不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過路費是指通過某壹路段時需要繳納的費用,壹般用在國道收費站等地方。國家收取的通行費不是無限的。等國家收回修路成本,收費站自然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法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修建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費還貸、集資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高速公路收費權有償轉讓後,受讓方應當收取經營費用。收費權轉讓期限由轉讓方和受讓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公路建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高速公路建成後,投資者將收取運營費用。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收費經營期限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投資者商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期限。第六十三條收費公路車輛的收費標準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