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鄭州地區高校、大專院校錄取入戶;
2、中專畢業生、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歸國留學人員和技能人才回國;
3.買房定居。房主申請本人戶籍,房主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戶籍,房主不遷,申請其配偶、子女、父母戶籍;
4.交社保入戶;
5.在家中避難。夫妻投靠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6.工作轉戶;
7、農村轉城市戶;
8、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的戶口收回;
9、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入戶。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